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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国强受贿案一审宣判

字号+ 作者:西域快线之声 来源:科技 2025-05-08 03:42:06 我要评论(0)

今天11月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国强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国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

今天(11月8日),辽宁刘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省政审宣副主席刘国强受贿一案,协原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国强死刑,党组缓期二年执行,副书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记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席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强受终身监禁,贿案不得减刑、辽宁刘国假释;对扣押在案的省政审宣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协原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党组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副书被告人刘国强利用担任辽宁省副省长、记副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获取财政资金和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20年,刘国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亿余元,其中49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刘国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刘国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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